摘要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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