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具有法定对象,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也是有限度的,不是什么话都能说;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会议,该发言时也要发言。关于言论免责权,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还没有规定,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才首次确立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后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增加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2期38-38,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