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留置措施。在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是需要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的问题上,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人认为,留置显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当然要经过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也有人认为,留置实际上就是原来的'双规',既然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双规'没有许可的要求,那么留置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也不需要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3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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