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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法应明确县级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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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人大财经委')后,应由其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本级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再担责,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已无须适用,适时修法可以删除和调整。县级人大常委会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之责,只是权宜之计。
作者 滕修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5期28-28,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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