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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无需再承担初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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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不宜再由人大常委会来开展,而应由相应的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一是对本级预算审查进行初审是法律赋予人大财经委的一项法定职责。《预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作者
卢鸿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5期29-29,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委员会
初步审查
本级预算
预算法
分类号
D62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2.2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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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厚元.
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定之责[J]
.法治与社会,2019,0(5):29-29.
2
大公无私的财经委员长——李树一[J]
.衡阳通讯,2019,0(4):47-47.
法治与社会
2019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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