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务副县长于法无据,有违常理。一是常务副县长不是法律规定的专门职务。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有任命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和代省长、代市长、代县长的职权,没有什么常务的法定概念,更没有常务的职位。也就是说,在人大的任命序列里没有常务一职,不存在、也没有支持其常务_职的任何法律依据。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务副县长与现行法律相悖,至少从法理上根本说不通。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8期25-25,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