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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应依法规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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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应依法规范进行,不能决定任命常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只是工作上的一种通俗的提法,与其他副县长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分工及位次排名上,宪法法律并没有任何关于常务副县长的提法和规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决定任免的县政府领导人员包括县长(市长、区长)和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并没有单列“常务副县长”这一职务。
作者 尚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8期25-25,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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