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有立法赋权与立法限权并重,才能在有效激活教育惩戒权的同时,防止其论为越轨惩戒的'合法'外衣。近期,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并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地方法规草案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前,2017年3月起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已经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首次设置了'惩戒'条款。而在近两年的全国两会,亦有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应当修改教师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明确赋予教师以惩戒权。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9期66-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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