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初审稿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有名合同部分的一项重要变动,便是增设了"合伙合同"一章。较之于《民法通则》,民事合伙于初审稿文本上的所处位置及其规范侧重点均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初审稿在继受传统并发展现行法,科学使用法律术语,合乎合伙核心要素的体系构造等方面取得诸多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宏观面上的不足之处表现在未能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间的法律适用关系以及立法指导思想有所落后上。微观面上的不足之处体现在未能区分合伙的内外部关系、民商事合伙的边界模糊、事务执行权的规范体系不够完善以及合伙人的身份变更规则支离破碎等方面。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1期81-92,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