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强智能时期,智能机器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甚至更高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并形成与自然人不同的利益或需求。智能机器人基于自主意识和意志实施自我判断符合算法的行为,效果可能引发违背人类利益的异化状态。强智能机器人异化的自主危害行为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和形式根据。对强智能机器人异化涉及的因果关系范围应加以扩大,对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出罪事由应从严认定。强智能机器人运用更高辨认与控制能力实施严重危害行为时,需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应调整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内涵。以机器人应用较领先的交通、医疗、危险作业等领域为切入分析强智能机器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内涵,据此认定涉及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
刘宪权
张俊英
Liu Xianquan;Zhang Junying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90-97,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