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公益诉讼范畴内,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体现在解决公益保护困境、弥补行政监管不足、强化多元诉讼监督三个方面。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建立于民事私益诉讼的基础之上,但两者仍然存在诸多差别。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有赖于原则性的标准设定,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扩大受案范围,把握比例原则。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诉讼时效应从检察机关正式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日起算。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审程序,且应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包括主张惩罚性赔偿。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5期86-94,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SFB3026)
2019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证券涉众纠纷多元化解创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SKGH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