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人发生预期违约情事,应当认定其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彻底毁损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因而债权人无须等到债务届期就可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预期违约的核心案型是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可通过明示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主义务,也可以藉由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等不正当地质疑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适用情形还应扩张至,非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履行不能,以及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缺乏履行能力。倘若债务人缺乏预期履行能力已经高度确定,且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无须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提供担保,立即主张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5期149-160,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7YJC820021)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LS(2018)D66)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项目编号:2018ECNU-QKT013)的联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