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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法律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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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流传甚广的一种惯性思维方式就是以服务大局为由,不当干预法律的正常适用,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以追求暂时的社会稳定为由,变通甚至变更法律的规定,以牺牲长远的社会利益,违背法治精神为代价,实现对个体利益的非制度性保护。
作者 赵万一
出处 《法制资讯》 2013年第8期6-6,共1页 Leg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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