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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救助义务应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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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行了规定,但未包括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形。积极救助被害者,是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肇事者却不履行该义务,对此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后果。笔者认为,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伤情扩大的行为,容易导致严重的后果。
作者 李振华
出处 《法制资讯》 2014年第9期5-5,共1页 Leg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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