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体系,首先是治理主体问题。就行政主体而言,从管理到治理,意味着从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发展到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但目前看来,公共行政主体的法律规制尚需完善。就行政机关而言,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组织机构方面的规范,但尚不完善。中央政府有国务院组织法,但亟待修改;部门组织法还停留在三定规定阶段。规范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的权限分配、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层次、结构及比例、活动原则等等的部门组织法的一般原则的组织法通则,尚未进入规划。
出处
《法制资讯》
2014年第Z1期68-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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