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人民银行直接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以来,合作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加强,对督促其转变经营方向、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人民银行基本监管手段和操作工具的监管指标体系,在设置时没有把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区别开来,指标设置、监管目标值设定等方面脱离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实际,对潜在的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作用受到限制,出现了风险信号衰竭、风险识别滞后、监管意图在逐级传导中扭曲等问题。为此。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11期25-27,共3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