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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复利计收行为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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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统一复利的计算标准与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4月1日颁布并执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按季或按月计收,至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但是,笔者在检查时发现,由于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存有偏差等原因,贷款复利的执行与计收存在较多问题。
作者 浦强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11期39-39,共1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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