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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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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5月1日起,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
出处 《税收征纳》 2002年第10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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