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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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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5月1日起,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
作者
郭建明
张水林
出处
《税收征纳》
2002年第10期31-31,共1页
关键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应收账款
营业收入
账务处理
分类号
F231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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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建国.
一起税收筹划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兼与高金平同志商榨[J]
.江苏税务,2003(5):17-17.
被引量:1
税收征纳
2002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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