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起步转型,市场主体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色。当时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随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出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是作为维护国家计划行政配置资源的手段,对不同经济成分实施差别化管理,登记管理部门甚至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5期28-2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