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3月1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对从香港携带出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采取限制性规定,该项法规实施两年以来已经大量降低了香港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产品的出口数量。尽管香港特区该项针对立法所宣称的目的是打击“水客”和保护香港地区本土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供应及价格稳定,此类出口限制措施仍不可避免违反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义务之嫌。本文从该项立法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义务合规性分析出发,分析、研读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出口限制与例外。认为香港特区政府该项出口限制违反GATT第十一条禁止成员方设置出口限制规定,并无法援引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或第十一条例外抗辩,进而试从CEPA协议项下协商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角度讨论解决香港婴幼儿配方奶粉出口限制的法律可操作性。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19年第17期30-32,共3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