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比较充裕的财政现况以及正在进行的税收法治建设,生态税法制定时将环境保护确定为首位立法目的,秉持财政收入为次位立法目的,同时辅之以政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的,而非单维度聚焦环境保护。反观传统财税法理论将税收的职能定位于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取得财政资金和对市场经济进行的调控和监督,这种职能定位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忽略了税收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和政治功能,导致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脱离现实需要的窘境。因此,从生态税法的角度看,现代税收职能的定位不仅仅是传统的财政职能、经济职能以及监督职能,还应该具备环境治理职能以及可持续发展职能。
出处
《新丝路(下旬)》
2019年第18期109-110,共2页
New Silk Road
基金
2016年甘肃省教育厅项目——生态税法的环保效应研究,该项目的成果之一,编号:2016A-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