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的数据是衡量官员政绩的依据,是领导进行公共决策的依据,也是企业和公众决策的依据。在我国实践中,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甚至在有些领域愈演愈烈,因而有必要对数据造假者进行严厉问责,以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从法理上看,数据造假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造假者进行问责归根到底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要求。为此,应当修正现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制度,把数据造假纳入到问责事由的范围之内。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23-27,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研究”(16BZZ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