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深度链接技术的出现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标准愈发趋向复杂。对于代表直接侵权的“用户感知标准”与代表间接侵权的“服务器标准”这两种判定标准的理解与权衡,应当脱离对纯技术事实问题的争辩,而回归到对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政策价值及利益分配机制的探讨。传统的“用户感知标准”及其延伸性标准虽然看似顺应了互联网传播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但不合理地扩大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加大了互联网链接技术的运行成本。随着技术措施和网络授权协议不断发展完善,坚持技术立法主义的“服务器标准”不仅能够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同时保障权利人的传播利益,也能够促进信息流通,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
作者
洪莉鸥
蒋一可
Hong Liou;Jiang Yike
出处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6-59,共4页
Modern Publis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