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环境要素范围、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结果均发生了变化。随之学术界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但是过失说、混合说和罪过形式例外说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本罪的立法观念、价值判断和社会基础的转变方面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是故意,并且故意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缩小、罪刑失衡和无法解决过失排污行为等问题。
作者
陈凤霞
谭艳玲
CHEN Fengxia;TAN Yanling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4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技创新项目(2018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