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风力发电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至2018年这五年间,达茂旗所辖共计13户风电企业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意味着已经度过了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开始实现企业所得税,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金20342万元。
出处
《北方金融》
2019年第7期110-111,共2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