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播电视节目被自然人侵权,通常会因为案发零散、违法所得有限、追查难度大而被广电媒体放弃追责。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运用刑事手段维权门槛太高,适用范围小,颇有杀鸡用牛刀之感,对广电媒体基本不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界定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从刑事制度方面着手,反而相对容易对侵权人展开追责,对调取、固定证据以及保护权利人利益都有好处。广电媒体应当认清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优势,在民事救济方式难以奏效或无法开展之时,从刑事法律体系的角度考量如何保护节目著作权。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22-24,共3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