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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节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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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出处 《上海预防医学》 CAS 2019年第8期673-673,共1页 Shanghai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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