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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移送标准从“四看”入手——谈食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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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案件行刑衔接的主要依据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前者是行刑衔接的基本依据,后者是食品领域行刑衔接的具体依据。刑法中涉及食品违法犯罪主要有两个罪名:一是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 陈龙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7期9-11,共3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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