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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案件行刑衔接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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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刑质量案件是否以相对人主观故意为前提?从立法和行政机关表态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产品质量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是,“构成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进行生产、销售……”;对第五十条的解释是,“构成犯罪的,须具备以下的条件:须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作者 孔迪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7期12-13,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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