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同时伴随着一系列刑法问题的出现。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规制方面存在着大量罪名,因而使互联网金融行为面临各种入罪风险,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现有的刑法规制则存在刑法滞后性与金融行业迅速发展的冲突、行政法规不完善而刑法作用时间点提前以及固化解释导致犯罪圈可能不当扩大等问题。考虑到鼓励金融创新等原因,采用谦抑性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利于金融行业发展及控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为此,可以通过构建谦抑性解释体系、重视行为实质危害性的认定以及分类型进行规制等方式实现谦抑性规制的目标。
作者
胡江
刘宛春
HU Jiang;LIU Wanchun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1-108,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