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类型,这一行政活动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不仅关系到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而且涉及到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就成为执法和司法关注的共同问题。当前,学者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说等多种观点。通过着重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该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并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行为所处的行政行为阶段等进行分析论证。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治理视角下行政证明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6CFX025
2017年度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法治素养评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KL-2017-3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