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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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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史某于2016年2月22日到包头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始至2018年2月23日止。合同到期后,史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按月为其发放工资,但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作者 云晓燕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9期49-5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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