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制度,因其双重所有权分割机制与传统民法的物权理念不符,导致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明晰,给信托所得的课税带来了法律障碍。本文以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因循,在税收客体的“法律所有权归属原则”之外,引入“实质归属原则”,是跳脱信托课税困境的可行性方案。在类型化的信托制度中,应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基础,以信托实体理论为补充,构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规则。对于既得信托,应采用信托导管理论确立受益人纳税原则,而在累计信托中宜适用信托实体理论,由受托人履行纳税义务。
出处
《当代经济》
2019年第9期145-148,共4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