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其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估算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法定赔偿制度已经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然而对法定赔偿额的限度问题学界鲜有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限度的确定既要符合当下补偿的需要,但同时更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兼顾现实性与先进性,建立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基准上予以确定。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第25期256-256,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