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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途径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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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诸多无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先行支付的时间节点和如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在实际运行中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节点分析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节点对后续向第三人追偿有着实质性影响。在实践中,因第三人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后,受害人在什么时间和条件下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医疗费先予支付申请存在争议。而从现行规定来看,只要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那么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就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请。这样的制度设计能极大减轻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受害人拿到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后,失去了主动向第三人追偿的积极性,无形中加重了经办机构的追偿责任及追偿成本。因此,许多经办机构认为受害人应当先行追偿,如实在得不到赔偿的才能申请先予支付,这样既能让受害人积极履行追偿义务,又能尽量减少医保基金的垫付风险。
作者 杨锦刚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8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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