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6月,赵某入职某车业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2月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2017年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该办法规定:“为了树立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为员工订制了工作服。员工在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上班,周五为便装,但到正式场合参加会议等重大活动仍需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的使用年限为两年;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2017年10月,赵某以照顾家庭为由主动辞职。该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按照《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返还服装费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