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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抢险救灾中遭到伤害,在伤害性质认定中应当注重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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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一些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7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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