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对被监护或者被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实施虐待;犯罪主体是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监护人和看护人;“情节恶劣”以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为标准。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形,若查明幼儿园、养(敬)老院负责人对幼师和护工实施虐待行为知情且未予制止,虐待行为的主观故意即转移至单位,评价为单位许可的业务行为,认定幼儿园、养老院间接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统一附加适用职业禁止,以预防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再犯罪。
出处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3-66,79,共5页
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