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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监管规则改革新导向:注重“持续经营能力” 被引量:19

New Guidance on Regulatory Rules Reform of STAR Market: Focusing on "Sustainable Operation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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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内地科创板监管规则从“持续盈利能力”向“持续经营能力”导向转变过程中,香港证券市场的相关经验值得借鉴。香港证券市场推行“持续经营能力”导向监管的主要逻辑是:第一,在发行上市环节,防范空心化企业利用上市获得利益;第二,在持续监管环节,审慎、及时地对财务状况困难、收入及盈利水平较低的空壳公司进行除牌处置;第三,在并购重组监管环节,针对拥有大量现金或将短期证券、资金投资于与主营业务无关项目的空壳公司给予限制借壳上市。在如何加强对“空壳公司”监管、防范主营业务空心化这一问题上,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有着共通的诉求。就内地科创板监管规则的构建而言,建立健全“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与推进发行注册制改革并不矛盾,引入“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有助于消除“持续盈利能力”监管规则带来的弊端。为此,一是要确立以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发行上市考察的关键条件,加强对“空壳公司”的监管、清理和处置,从而构建全面的“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体系;二是要明确和细化“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标准,考虑选用指标的全面性,同时在监管标准的把握上体现一定的包容性;三是在证券法律中明确“持续经营能力”的基本要求,完善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配套规则,向市场层层传递监管导向、明确规则适用的逻辑。
作者 谢贵春 胡睿超 Xie Guichun;Hu Ruichao
机构地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67-74,共8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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