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并非所有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构成帮助犯,具备可罚性,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即在此列。同时,污染环境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做单独讨论研究。基于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提出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分别从行为紧迫性、作用关联性两方面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文章运用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对行为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最终可以得出部分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结论。
出处
《经济师》
2019年第11期71-73,共3页
基金
“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反思与综合对策研究”(2572018BN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