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从事之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安全实现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赋予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资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突破债的相对性,其主体不再单纯地局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相对人,在相对人再次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又会涉及到转得人等民事主体。而且其行使涉及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安全实现与维护债务人处分自由之间、保障债务人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安全的冲突,为了使两种冲突达到平衡状态,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将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主观状态认定要件,即: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无需考虑,其当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应当予以考虑,且其认定标准应当采取观念主义,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的后果,并不需要其具有积极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而相对人根据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为受益人和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需要考虑,而受让人需要其知道债务人之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安全实现才成立恶意;无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主观状态无须考虑,有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之恶意的标准为现占有财产的转得人及其之前的转得人均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9年第5期56-62,112,共8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