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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放宽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作者 珞佳
出处 《群众》 2019年第20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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