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在人工智能时代是一项重要资源,而数据竞争的本质属性是市场配置数据资源。基于政府与市场在配置数据资源方面的交互关系,数据竞争需要法律规制。综合考量数据市场的各方利益关系,可以拟定“数据权属-数据获取与使用-数据控制”的规则框架。其中,在数据权属制度方面,基于数据权利性质的双重属性,分别对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进行安排。在数据获取与使用规则方面,针对数据逆向激励所带来的竞争者行为异化风险,在肯认数据权利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数据控制规则方面,大数据的正外部性利于数据控制者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需要革新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与制度,以妥善规制数据市场新型垄断行为,为数据控制设置必要的界限。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83-91,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逻辑机理与实践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9BDJ011)
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项目“转型期我国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勃兴与社会治理创新——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项目编号:19ZD109)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9Q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