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若干年来,一些国家的法院不再接受引渡请求国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承诺,认为此种承诺只代表一种未来的或然性,不代表现实的肯定性,承诺机制本身违反宪法关于禁止死刑的绝对性标准,并据此拒绝了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导致针对严重腐败犯罪案件开展的引渡合作陷入困境。为走出困境,我国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特殊要求调整关于不对被引渡人适用死刑的保证方式,同时努力通过缔结引渡条约或相关的补充协议为涉死刑案件的引渡合作商定规则,在个案办理中尽可能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聘请当地律师代表中方参加引渡诉讼的法庭审理,为彻底排除反腐败追逃合作的最大法律障碍,还需要考虑尽早废止对贪污贿赂罪规定的死刑。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86-98,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