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竞合问题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竞合源于责任的竞合。在责任竞合下,被害人应当具有选择权,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顺序是责令退赔优先于民事债务,因此,在不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况下,选择责令退赔是当事人和法院的一种理性选择。但考虑到责令退赔的本质仍是民事救济,其本身并不具有排除其他民事救济的优先性,在存在其他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下,若根据存在刑事责令退赔判决直接终止民事执行程序,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利,也不符合责令退赔的制度目的,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若民事执行依据并无撤销原因,应当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118-12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重大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课题编号:ZGFYZXKT201801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