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少数投资者的保护作出了贡献。但在该项制度的实施中,不能单向度地强调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而应将其与营商环境优化和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的理念相协调,确立由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成的价值平衡理念。该理念促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合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以协调好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通过清除股东派生诉讼的障碍,促使控股股东忠实履行义务,同时保护少数投资者权益;为了防止因权利倾斜配置而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诉讼担保和诉讼阻止制度等的实施,防止少数投资者滥用诉权,从司法程序的维度最大化地保护公司利益。
出处
《改革与战略》
2019年第9期71-83,共13页
Reformation & Strateg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研究”(18AFX018)
重庆市2018年度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2018PY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