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宜认定为犯罪既遂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潜入被害人王某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鸡爪巷的家中,将王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2700元现金放进自己的口袋,欲离开时被回家的王某发现并抓获。【分歧意见】张某进入王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无异议,但对张某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既遂。
作者 黄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9年第18期59-5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