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00份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发现,混合毒品在司法实践中意指对象不具唯一性,其概指四种情形:毒品与非毒品物质混合而成的毒品;不同类型毒品混合而成的毒品;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类型毒品时,将不同类型毒品在整体上称为混合毒品;将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和不同类型毒品同时出现时也称为混合毒品。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混合毒品数量认定方式存在的问题有:毒品数量认定是否考虑纯度时有争议,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的数量认定标准混乱,根据折算法计算所得毒品数量与既有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对此,应当在认定毒品数量时考虑其纯度,将纯度正式纳入毒品数量认定的标准体系;对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的数量认定,应当采取毒性与含量相结合的双重认定模式;同时,应当根据2016年《解释》的内容,重新确立各种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18,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研究项目“毒品数量认定方法检视及完善”[DR(2018)Y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