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主要集中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等方面。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其顺位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应采取顺位升进原则。在债权人丧失物保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另外,《物权法》第176条应承认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物权法》第194条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表述应予删除,否则会导致立法体系的矛盾。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93-107,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物权法冲突规范立法配置研究”(项目编号:18BFX1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