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版权法律规则缺乏对"VR+出版"新业态的规制,在对VR出版物内容的客体认定中,计算机程序论、类电作品论以及拆分保护论等保护路径无法有效契合VR图书出版物的集合性特征或者具有抑制图书流通效率的弊端。为了克服其法律风险,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确立VR作品这一独立客体类型,将图书出版商视为作者并集中行使其整体著作权,在权益分配上遵循出版商与原作者、VR程序设计者、VR平台等利益相关者的约定优先。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59-62,39,共5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四川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交大)基地一般项目“TPP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批准号:IP0115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